为贯彻落实《“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促进智能化科技进步,加快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引导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园区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帮助其更好的支撑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开展第二批中国人工智能示范园区评选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请于4月20日前将电子版申报表发至工作人员邮箱,通过审核后寄出纸质盖章版申报表。
联系人:
吴 玉 17788386765 wuyu@ngai.ac.cn
王宏晶 13552233274 wanghongjing@aiiaorg.cn
附件:
1. 人工智能示范园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附件一:
人工智能示范园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选目标:为贯彻落实《“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促进智能化科技进步,加快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引导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园区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帮助其更好的支撑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定义:人工智能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以培养人工智能科研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载体,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特色环节培育、重点行业应用、生态体系构建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核心产业园区(集聚区 )。
第三条 管理主体: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负责对人工智能示范园区进行评选和管理。
第二章 示范园区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基本条件: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以人工智能产业链企业(以下简称人工智能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专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企业和企业家。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以集聚人工智能领先企业、领军人才、大力优化创业环境、创新生态为目标,致力于打造成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高地。
第五条 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人工智能领域局部发展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产业企业,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园区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服务网络,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3.落实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落地,支撑国家及地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工智能示范园区评选
第六条 园区类型:人工智能示范园区分为研发、创业、应用等产业示范园区。
第七条 评选方法:联盟将成立园区评选办公室,负责园区的评选工作。园区评选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指标分为约束性及引导性两类。评选指标及方向可根据我国国家相关导向、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每年适时修改。申报园区需通过满足所有约束性指标,如有一项约束性指标不满足但满足3项以上引导性指标也视为通过。
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要求: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须在本园区场地内。
2.专业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导向。
3.专业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九条【园区申报基本程序】
申报人工智能示范园区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联盟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联盟于每年6月1日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和会议答辩及园区实际考察。对评审合格的园区,联盟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后发布正式文件。
3.公示结束后,联盟对外进行发文确认为人工智能示范园区。
4.被评选为人工智能示范园区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园区管理
第十条 支持政策:
1.享受联盟数据支持、园区建设指导、产业发展建议。
2.联盟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方面,从技术、资金、人才、专利、政策等进行多方面合作。
3.联盟将积极向相关部委争取支持和相关优惠政策。
4.示范园区内企业优先推荐加入联盟并推荐相关活动参与。
第十一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人工智能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联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联盟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修正、撤销三种。修正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考核机制】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1.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2.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建立企业成长服务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园区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3.园区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专业企业的问诊、巡访和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服务功能。
4.园区内入驻专业企业和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
5.园区内是否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
第十四条 退出机制:对连续2次修正不合格的,撤销其人工智能示范园区的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生效。
附表:申报条件
约束性为必备指标,引导性为加分指标。
序号 | 类别 | 条件 | 指标性质 |
1 | 产业 集聚 | 产业集聚效应显著,紧密围绕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如智能制造、智能家居、智能驾驶、金融科技等领域产业集聚,产业集聚集群区内企业专注于相关性较强的细分产业领域 | 约束性 |
2 | 从事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 约束性 | |
3 | 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不少于2家,独角兽公司①不少于1家 | 引导性 | |
4 | 产业 结构 | AI基础设施、资源和能力建设、技术和算法开发、平台运营和管理、行业应用和产品研发等 | 约束性 |
5 | 申报对象园区内人工智能产业链特色环节的业务收入占人工智能产业总体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特色环节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 引导性 | |
6 | 应用 水平 | 在政务、交通、金融、医疗、教育、公共安全等行业领域中若干人工智能应用成效显著,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 约束性 |
7 | 在信息化基础较好的领域率先开展跨领域、跨行业的人工智能应用,催生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 | 引导性 | |
8 | 在工业领域,人工智能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产品全生命周期得到深入应用;工业智能与自动控制、感知硬件、工业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云和智能服务平台融合发展 | 引导性 | |
9 | 推进人工智能在当地优势行业的深入应用,形成行业应用特色,有效带动行业转型升级发展 | 引导性 | |
10 | 人才 保障 | 制定了人工智能相关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政策措施 | 约束性 |
11 | 拥有人工智能人才培训机构或合作培训机构 | 约束性 | |
12 | 鼓励企业与院校开展合作,通过实训的方式培养人工智能产业所需人才 | 引导性 | |
13 |
创新 能力 | 园区内企业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授权量及发表高级别学术论文发表总和不低于80件 | 约束性 |
14 | 拥有人工智能相关的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当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承担有国家级人工智能相关项目 | 引导性 | |
15 | 制定了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规划政策 | 约束性 | |
16 | 产业 支撑 | 具有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共性技术支持、知识产权、测试认证、创业孵化、人才培训等服务 | 约束性 |
17 | 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设立了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专门管理机构或建立了相应的推进机制 | 引导性 | |
18 | 设有人工智能发展专项基金或资金,有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向人工智能产业倾斜 | 引导性 | |
19 | 合法 合规 | 申报名称反应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 约束性 |
20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有较完善的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 | 约束性 |
注:
①独角兽公司一般指投资界对于10亿美元以上估值,并且创办时间相对较短的公司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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